在借款合同存在第三方提供保证,而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借款时,出借人是否可以自主决定起诉要求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归还借款,关键要看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的性质属于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则出借人可以自主选择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或者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如果保证类型是一般保证,则出借人原则上应当选择起诉借款人还款,或者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在借款人不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只有在通过执行借款人财产仍不能满足偿还债务的前提下,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进行审理认定,是判断是否应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决条件。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保证人可追加为共同被告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中复利的问题
1、民间借贷关系中以其他形式约定的复利如何认定
从字面表述上看,本条只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这是因为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关于复利的约定较为隐蔽,对于本金的认定往往存有争议,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但本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复利问题的规定,因此,若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约定了复利,可参照本条规定来认定。比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复利计算的情形,无论约定的利率多高、计算复利的次数多少,参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2、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本条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
第一步,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数额;
第二步,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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