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损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协商确定,保险人应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三种方式是确定车险保险金额和相应保险赔偿的依据。(一)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购买价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买价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买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加)的价格。(2)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在同一车型市场的购买价格减去该车使用年限的折旧额。折旧率见下表。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部分不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80%。
(3)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这种方式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的购买价格,超出部分无效。
以上提供了确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方法和相应的保险赔偿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从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和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确定保险金额。新车原则上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旧车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三种方式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确定保险事故中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原则。
(2)对于被保险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出设备的名称和价格清单,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增加保险金额。新设备与投保车辆一起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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