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理论界有三种主张:
1、第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中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也应按本规定处理。合同一方对第三方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履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2、第二种是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
3、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
构成要件
一种是三要件说,即侵害债权应具备:
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
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
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
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点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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