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中存在着明确的法律责任。
首先,若经调查确认投毒者系本单位在职员工,那么作为雇主及管理者,单位应对于其员工在此次事件中所采取的不当行动具有监管之责。
而如果投毒行为得以成功实施,这无疑意味着本单位在招聘录用环节上存在一定量的过失与偏差,因此,单位理所当然地需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即便投毒者并非本单位内部员工,只要在事件过程中,本单位未能严格履行相应的安全保卫职责,未为相关人员创造出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此时,本单位同样会被视为存在明显的过错,按照相关规定,仍然需要肩负起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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