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不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有效吗
该项措施并不符合规定。
其原因在于,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及法人的亲笔签署同意,否则将视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的基本原则,如果担保行为并未在股东会决议中进行明确表达,或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签名认可该项决定,那么,这份担保行为便被视为无效的。
这是因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需要严格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此类决定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来决议。
而当涉及到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则必須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体系下并无明文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行为,若公司内部专属经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对此有所约束,则应优先遵循。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内各股东持有的股权,他们有权自由交易其享有的或全部或部分股权给其他投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n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n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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