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的可以随时撤销,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出现下列情形,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法定其他情形。
民法典的失踪宣告的撤销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失踪人重新出现以后,经过其本人申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宣告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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