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商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杨某和王某,因卖货发生争吵。一心给老婆王某出气的郑某,前往商场当众辱骂杨某,结果导致杨某精神方面受到刺激当场昏厥。事后,杨某一纸诉状将郑某、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日,张掖市中院终审判决郑某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55%即1700余元。同时,法院判令郑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同行吵架
老公骂晕女商户
王某与杨某同在张掖市临泽县一商场从事个体经营。2010年10月18日14时许,一顾客到王某的柜台前询问是否出售电子烟,王某回答没有。当该顾客准备离开商场时,附近柜台的杨某赶紧将该顾客叫到自己柜台前,向其卖了一只电子烟。顾客离开后杨某认为,王某明知她在卖电子烟而故意不说支走顾客,便开始数落王某,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事后,感觉受了委屈的王某将此事告诉了丈夫郑某。一心想给妻子出气的郑某,于次日上午9时许,前往商场当众辱骂杨某。结果导致杨某当场昏厥,后在围观群众的努力下,杨某才被救醒。
之后,认为自己的昏厥是郑某辱骂造成的,一纸诉状将郑某、王某夫妇起诉至临泽县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男子赔偿女商户2900元
临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因杨某前一天与其妻子王某为琐事争吵,在公共场所当众用不堪入耳的脏话辱骂原告,致杨某精神方面受到刺激引发癔病,当场昏厥,对杨某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杨某在郑某辱骂时出现的癔病是在外来因素和内在因素互相联系和相互影响下发生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郑某辱骂侵权行为与原告杨某癔病的发生存在间接的(诱因)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杨某治疗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及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00余元中,应由原被告分担,其中,被告郑某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即1700余元;原告杨某自负45%责任。同时,法院根据被告郑某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判令郑某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认为原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元,不足以抚慰她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且原审对她所提的部分医疗费未予认定,所以提起上诉。同样,郑某也提起上诉,郑某认为原审判令其赔偿杨某1200元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张掖市中院在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审理后认为,杨某及郑某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