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中财产转移该如何界定
婚案认定转移财产的方式为:一般情况下,认定夫妻一方存在转移双方存款、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共同财产等行为,均可认定为转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转移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
离婚时对于已经转移出去的财产,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追回之后,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害怕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财产保全。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平等均分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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