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多卖”问题的应对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所有的买卖协议都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并且所涉及的房产也尚未实际交付给任何一方,那么这些协议都还处在未正式生效的阶段,此时应根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谁将获得优先履行的权利;
其次,若在众多的买卖协议中有一份已经成功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其余的则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无论该房产实际上已经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产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依据物权的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我们可以明确认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最后,当第一位购房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卖方再次将房产出售给他人时,由于此时卖方已经失去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其第二次的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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