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防空设施内部的停车泊位的所有权依法归属于国家,而开发建设企业则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对此类停车泊位的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利。
然而,在此郑重申明,以上所述之权益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的使用调配以及商业运营,并不允许对这类停车泊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化交易或者对外出租。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即便某些租赁协议在名义上体现为停车泊位使用权之转让,但实际上,这些协议仍然属于租赁性质。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租赁合同的租期都不能超过二十年,因此,若存在超过二十年的强制性续约条款,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并且对于超出二十年部分所对应的停车泊位使用权收取的费用也会被判定为不当得利。作为开发建设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多收部分及时返还给业主。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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