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警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复议。一般程序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议。若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权利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如果对交警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对于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议。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权利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交 警 责 任 认 定 异 议 处 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认定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对于交警责任认定异议处理,当事人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如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不服,则有权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当事人也应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交警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当事人对交警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如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不服,则有权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交警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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