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级工伤不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赔偿
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合同时,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获以下补偿:
1.医疗费用:参照医疗结构出具的发票。
2.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原工资为过去12个月的平均值。
3.住院期间护理费与伙食补贴:需满足住院条件;具体金额依据当地标准。
4.交通费与食宿费: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则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及票据计算。
5.生活护理费: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方可申请。
6.辅助器具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后方可申请。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达到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1-10级赔偿标准涵盖:
一级伤残,享有一次性补偿27个月个人工资及每月伤残津贴相等;
二级伤残,享有一次性补偿25个月个人工资及每月伤残津贴相当于个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享有一次性补偿23个月个人工资及每月伤残津贴相当于个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享有一次性补偿21个月个人工资及每月伤残津贴相等于个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享有一次性补偿18个月个人工资及若无法妥善安置工作,则用人单位需按其个人工资支付70%;
六级伤残,享有一次性补偿16个月个人工资及若无法妥善安置工作,则用人单位需按其个人工资支付60%;
七级到十级伤残的具体赔偿标准并未详细列出,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这些级别获得的赔偿将略少于七级伤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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