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指定的债务人的被执行的债权文书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8-08 14:01:22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范围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件;

(3)各种借据和欠单;

(4)还款协议(物);

(五)以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偿(补偿)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件。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有哪些

1、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如果是债权人:那就是别人欠了自己东西,可以请求别人偿还,相对于债务人而言,享有的是权利。

如果是债务人:那就是欠了别人东西,别人可以向你请求偿还,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负担的是义务。

2、撤销权享有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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