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债务人配偶所拥有的份额时,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个人债务才能启动执行程序。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通常情况下,执行额度应该以该债务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据的那一份比例作为上限。
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就共同财产所享有的份额作出明确划分,那么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有必要首先分离出债务人配偶所占有的那部分份额,之后再依法对债务人所持有的部分着手进行执行。
然而,在此项执行工作实施的全过程中,我们务必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及其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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