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被赡养人的权益
时间:2023-12-25 14:13:02 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维护被赡养人的权益

维护被赡养人的权益是:

1.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2.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

3.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

4.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5.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二、老人的赡养费包括哪些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法院能强制执行赡养费吗

当事人不给付赡养费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依然不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执行期限届满后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n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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