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严格实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在合同执行环节中,若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确实显示出具有非法掠夺他人资产(例如购房款项等)的特定意图,并且对方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存在概念认识偏差,使得不法分子得以利用此机会获得非法收入的话,那么这类情况往往可以被认定为“一房二卖”类型的合同诈骗罪。
然而,倘若当事人仅仅是违背了合同条款,而非蓄意侵占他人财产,仅在民事领域内构成欺诈或者违约行为,那么他们同样将面临受害者提起的诉讼指控,进而承受法律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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