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批捕后还是有可能取保出来的。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满足下列条件则在被逮捕后仍然可以取保候审:行为人是预备犯或者中止犯;行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行为人所犯的罪是过失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行为人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行为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行为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行为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行为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行为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以及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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