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可以要求法院查对方存款吗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搜集途径为:
(一)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二)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
(三)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四)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
(二)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二、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一)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二)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二)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三)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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