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如认为原被告的争执实际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其就有权独立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从而加入诉讼;如第三人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同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反对被告。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这种独立请求权的实体权利依据一般是物上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通常表现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因为如果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则该第三人无法行使上诉权。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既然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当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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