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角度来看,债权转让可被解释为投资者将其收取欠款的权利转交给其他相关方,具体包括全额转让及部分转让两种方式;
此外,还可以根据是否存在经济报酬来区分有偿转让以及无偿转让等交易形式。
学术界普遍认为,基于法律定义的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一种在保持原有合约条款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合约角色转换行为,其中,债权人会利用上述转让机制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以实现债权的局部或者全面转移至第三方手中。
在此过程中,若债权全盘转让至第三人手中,则其将会替代原来的债权人,成为原始合约的新债权人;
反观如果只是债权的部分转让给了第三方,那么后者将会作为合约债权人融入原有的合约体系中,成为新的债权人之一。
转让完成后,原有合约中的债权关系将由单一主体转变为多个,或者由多个主体转变为更多个。
需要指出的是,新加入的合约债权人将与原有债权人共同分享合约中所规定的权益,即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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