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不属于违规。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双方依实际情况共同申请并加盖公章);
2、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一份(国土部门提供固定表格,抵押双方在封面均需加盖公章);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证明原件各一份;
4、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抵押双方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7、抵押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8、有土地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及经国土部门同意的估价结果备案表原件各一份;
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国土部门提供固定格式样本,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章,如属委托签章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中应注明抵押金额、抵押期限、评估额、土地证号、面积等);
10、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需提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11、抵押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12、房屋抵押证明、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其他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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