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环境污染的来源主要有哪些
1、污水:生活废水、工业废水、油污及有毒物质和垃圾。
2、空气:工业尾气、汽车尾气、家庭厨房油烟、杀虫剂、新塑料制品、冰箱的氟里昂和各种垃圾、水道的气体。
3、噪声:家庭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噪声(叫卖、鞭炮、商店音响等)
4、光:可见光、激光、红外光、紫外光等。
5、食品:添加剂、人造色素及农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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