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因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全文6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