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赃、退赔情节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5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实务中对退赃、退赔情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
1、犯罪的性质及罪行轻重
对于非暴力型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职务犯罪等其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产,退赃、退赔对恢复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财产损失的作用更大;而对抢劫等暴力犯罪行性犯罪侵犯的是人身和财产双重客体,退赃、退赔对降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应从严把握。一般情况下,罪行轻的犯罪比罪行重的适用退赃、退赔从宽的幅度要大。
2、弥补的程度及数额
全部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要大于部分退赃、退赔。但对于弥补受害人重大损失的,虽然不是全额退赔,但从宽幅度依然会很大。
3、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
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了悔罪态度,影响从宽幅度。实务中应从及时性、难度大小、财力等方面判断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退赃、退赔
对抢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适用退赃、退赔从宽处罚时,掌握的是比较严格的。
2、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的
追赃、追缴是司法机关的职务行为,与被告人悔罪态度无关,但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追缴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从宽处罚。
3、共同犯罪中的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对内按其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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