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正常情况下,收养关系的结束将导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法律权益和义务随即失去效力,而与该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法律权益与义务也会自行恢复其原有状态。
然而,关于成年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以及其他r近亲之间是否需重新恢复权利义务关系这一问题,尚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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