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调取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调取或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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