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书遗嘱的生效有哪些必备条件
对于自书遗嘱的生效有的必备条件: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包括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区别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区别如下:
1.遗嘱的订立程序不同,自书遗嘱一般有被继承人亲自订立;公证遗嘱需要被继承人到公证处,在相关工作人员配合下完成。相对而言,公证遗嘱程序要复杂一些。
2.遗嘱的效力不同,自书、代书、口头和录音遗嘱,不得更改和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目前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应当注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
三、自书遗嘱执行人一般是谁
自书遗嘱执行人一般是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遗嘱执行人已经选定了的情形,在遗嘱订立者死亡后,需要通知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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