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一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
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