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如男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若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以下情况,则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虽已依法办理婚登手续,却尚未正式开始共度夫妻生活;
(二)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定金,且此举对其个人财务造成严重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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