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收费对困难群众有何减免政策?
司法鉴定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仍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09〕2264号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基准价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否都由政府部门制定?
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进行目录化管理,《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列明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共174项)及其收费标准。除此以外的司法鉴定项目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怎样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在《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详见《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何管理?
1、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由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如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费的,但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2、差旅费。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3、其他费用。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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