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不动产香港、澳门自然人注销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变更证明。
供、需役地不动产权证书。
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
地役权终止证明材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
以下情况还需提交:
供役地已经设定土地抵押权的需提交
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贷申请的
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委托代理人材料
共有的需提交
其他共有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收原件)。
佛山不动产登记和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即可。
线下办理:申请。申请人向区或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或各镇街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取证窗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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