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中国签订过境货物协议的国家或者与中国签订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协议允许过境;对于未与中国签署上述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应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过境货物是指从入境到出境都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提取、交付、装运、交换、改装、抵押、转让、变更标志。运输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备海关认可的密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进行封存。承运人和经营人应负责保护海关印章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或损坏海关印章
4.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检查过境货物。海关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者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根据海关要求搬运货物、开箱或重新密封货物,并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字
5.如果过境货物在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过境货物向海关申报后,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出。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长,但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处理。过境货物进境后因运输工具变更需要卸货、储存的,应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督下储存在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地点,运营商或承运人应立即向当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报告,以便进行海关监管
9.如果在中国境内发生过境货物丢失或短缺(不可抗力除外),经营者应负责向出口地海关办理进口税手续
10.中国政府明确禁止过境的货物不得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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