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有相关犯罪行为或嫌犯存在,可直接向警方寻求协助处理。所有机构及个人在察觉到犯罪活动或涉嫌犯罪者时,均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告或检举揭发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事件或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案件报告或指控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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