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以下从业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劳动手册、雇佣关系证明等;
3、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1)本人当场填写的《收入承诺书;
(2)个体工商户的雇员缴存的,需由雇主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4、《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准备相关材料;
2、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
自愿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自愿缴存者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后,应当为自愿缴存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自愿缴存者月缴存额等于自愿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自愿缴存者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但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愿缴存者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3、审核通过,进行汇缴
自愿缴存者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市中心签订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定期扣划后统一缴存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人缴存者出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由自愿缴存者申请,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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