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劳社办字[2000]14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2000]6号)精神,为做好驻我区中央直属军工企业(以下简称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驻内蒙古自治区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范围
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
二、组织管理
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军工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0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具体养老保险业务由海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保局》直接承办。
三、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军工企业由自治区社保局管理后,需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二)军工企业在自治区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从自治区社保局领取登记正本和正本附属卡。
(三)军工企业持正本附属卡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副本和办理其他险种的保险登记及缴费事宜。
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军工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二)2000年度军工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军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逐月全额缴纳,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月全额拨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一管理前,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一管理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自治区内政发[1998]36号、内劳险字[1998]13号和内劳险字[199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未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确认的统筹项目由军工企业自行负担。
(四)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五)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2000年起统一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
六、职工退休审批
(一)军工企业自治区统一管理后,职工退休应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由军工企业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内蒙古自治区社保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特殊工种、因工伤、因病提前退休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劳动厅内劳险字[1999]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建立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规范特殊工种的管理,军工企业每年应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从事特殊工种名录、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和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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