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承担形式,其主要内容便是对债务进行清偿以及对损失进行赔偿,这两种方式都是依据连带责任所要承担债务规模与方式的差异性,在不同律例中所具体规定的。
除此之外,于特定的条件背景之下,还有诸如支付违约金,退还财产,缴纳款项物并将其收为国有等多种独特的方式。
在一般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等方面;
然而,连带责任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债权及其利息的清偿,而是普遍涉及到了赔偿事宜;
相较之下,连带赔偿责任所覆盖的范围通常特别指向了因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因此在某些状况之下,它可能会同时涉及到对债权及其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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