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解决集体合同纠纷是指在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调解,使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一般来讲,由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有利于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纠纷的解决。为此,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集体合同纠纷,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纠纷,要秉公办事,不拘私情,不要以势压人。否则,将不利于解决纠纷。集体合同纠纷,经协调达成协议,应制定协议书,作为解决集体合同纠纷的根据。当事人双方和主持协调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一、集体合同争议的仲裁
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集体合同纠纷的仲裁。它既不同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不同于法院的审判,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通过仲裁,对不遵守集体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追究违约责任,以保护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集体合同仲裁兼有行政、社会和法律的三重性质。
二、集体合同纠纷的审判
集体合同争议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活动。目前我国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一般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的那部分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有利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和生产、工作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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