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以下标准: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3人及以下8.8万元及以下
15平方米及以下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11.6万元及以下15平方米及以下76万元及以下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
1、配偶。(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2、父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且无其他子女,可同在京子女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6、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同父母一起申请,但以后不得在单独申请
7、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家庭需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离婚原则上应满三年);
2、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3、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4、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交税凭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5、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
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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