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商与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应否认定为共有
时间:2023-07-24 15:41:11 3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除明确约定一方所有的或有财产协议的,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

共同共有房产除名是如何的

子女可以通过房产赠与的方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父母

具体流程看这里:

1、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办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一些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有关税费的收据)

共同共有房产除名方法二:

如果想要将父母的名字进行房产证除名,则可以采取析产的方式

房产析产需要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析产协议及公证书;

3、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面积测绘报告;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取)。

Ps: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析产,还需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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