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可以的,只要是超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同意就可以了。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按份共有物处分问题的基本规则。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更何况共有人之一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仍然存在,其权利不受影响,故法律自无不许各共有人自由处分之理,此为个人主义下之共有制度所当然,亦为分别共有之本质所在。
相对于作为整体的物而言的,虽然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按份共有,但是按照《民法典》“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按份共有的财产上也只有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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