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司机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搭乘,尽管车辆发生事故后乘客受伤,但乘车人因未尽到善意同乘责任,也应为此承担责任。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因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乘车人马XX在同乘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为此承担40%的责任。
马XX和何XX为同学和好友。2008年7月25日,两人受朋友之托,去朋友未婚妻家送定亲礼。女方家摆酒设宴,对两人热情接待。酒足饭饱后,马XX乘何XX驾驶的货车回家,在回程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马XX受伤。
经警方认定,何XX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马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XX将肇事者何XX、车辆所有人田XX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在该案中,由于何XX是好意让马XX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而善意同乘的定义则是无偿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
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善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减责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令何XX赔偿马XX各项损失34158.06元;田XX对何XX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何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同乘者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尽到必要的关切。
作为送定亲礼的嘉宾,两人席间饮了不少白酒,对此马XX应明确知晓,但其在乘车前虽已明知何XX饮酒,却没有制止,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
而在何XX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马XX主动乘坐,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有一种漠然的态度,故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认定何XX对马XX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马XX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何XX赔偿马XX各项损失20494.84元,田XX对何XX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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