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时候有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为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显失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在订立时,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注意是在合同订立时。现实生活,买卖房屋合同生效后,因房价上涨,出卖方认为合同显示公平,法院通常是不予认可的。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额。例如价款明显超过了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价格,该超额明显不合理。
3、受害的一方是因为在缺乏经验或者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明显获利,另一方明显损失。
二、哪些情形不是显失公平
所谓合同中显失公平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强调获利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不能仅凭结果的显失公平而轻易地变更或撤销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变更,撤销之诉的一方对程序性显失公平免举证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显失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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