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受伤,养老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时间:2023-08-04 23:30:11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是养老院地滑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打工中暑身亡雇主应予担责

本报南阳7月27日电7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雇主应对雇员中暑死亡承担30%的责任,判令雇主赔偿死者亲属14780元。

许某在湖北省仙桃市开办了一间馒头店。2004年3月,许某将同村村民杜某带到仙桃卖馒头。杜某以每个0.17元的价格领出,以0.25元出售,每天由许某记账,当月结算,杜某吃住均由许某负责。2004年7月28日下午,天气异常炎热,杜某卖馒头时突然倒地昏迷,次日凌晨因中暑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在医院死亡。

2005年11月2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杜某为许某卖馒头,许某免费提供食宿,并以差价作为杜某的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杜某在雇佣活动中中暑身亡,许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天热继续工作可能产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并主动避免,却因自己疏忽大意而致死亡的后果发生,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由许某赔偿杜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49249.60元的30%,即14780元。(卢国伟张志新)

法官说法

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的雇佣关系,雇员若在工作中中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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