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倾向于将“不可抗力”一词进行广义化的解读,例如他们可能会将下雪、阴雨连绵、炎热夏季或者高考期间全面禁止施工这种情况统统归结为不可抗力因素,以此作为其延迟交房的借口。
然而,这种抗辩理由并不足以站得住脚。
2.以交钥匙的时间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商品房的交付应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有些开发商在房屋尚未通过任何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前提下,便以各种手段通知购房者前来收房,并且在向购房者交付钥匙的同时,还要求购房者签署所谓的“房屋接收单”,而在这份接收单中,往往会注明该房屋的质量已经达到合格标准。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强烈建议购房者在开发商所承诺的房屋交付条件尚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例如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时,完全有权利拒绝接受钥匙,更加不能在诸如“房屋接收单”这类的文件上签字确认。
3.诉讼时效问题。当开发商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长达三年后才正式交房时,他们通常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在此,我们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计算诉讼时效方面,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房屋已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反之,若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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