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他项权证能优先购房人?
司法机关可以优先处置有抵押登记的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优先与查封优先的冲突问题如何解决?
抵押权优先还是司法查封优先,应当看哪个权利现行设立。比如,通常是物的抵押权先设立,然后才是法院进行查封;很少有法院查封后,该物又设立了抵押权的,除非经行使查封权的法院同意。不论从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层面看,只要特定物进行了抵押登记,司法查封也就具有轮候查封的特点,即当抵押权人权利实现后,没有行使抵押权,或者仅部分行使抵押权,法院就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查封物),或从抵押物剩余的提存价值中,让债权人(申请人)获得清偿。前提是司法强制措施不能与抵押权相抵触,更不能无视抵押权,却让司法权成为优先权。
当然,如果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用抵押手段规避司法强制措施,导致债权人权利落空的,可以先行确认抵押无效或裁定解除不当抵押。
三、什么是房屋他项权利,作用是什么?
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
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抵押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当合同到期时,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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