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主动执行[5],系人民法院积极加强能动司法,秉持主动执行的理念,将已经生效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具有财产及其他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由执行部门将执行程序主动启动,主动采取各种合法执行举措,从而实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胜诉权益的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阳谷法院结合该院执行工作实际,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并总结经验,制定了《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将主动执行理念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主动启动,主动推进,确保义务人旅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创新主动执行制度
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最终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建立从诉前到立案、审判、执行直至权益最终实现全过程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相衔接。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解决的,因为社会性是执行工作的典型特征,因此需要法院内部以及法院与外部范围内,实行执行联席会议,整合相互之间的资源,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与公安机关等联合构建执行联动机制,联动执行涉及更大范围。阳谷法院积极完善已经建立的覆盖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动制度,并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主动合作,加强联动机制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题,提高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二)规范主动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6]因此,执行部门在运用强制执行权力时,要严格遵循执行快速、连续性规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之间要紧密衔接,严格缩减时间差,避免出现脱扣现象,执行程序在控制性环节与处分性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迅速推进,做到程序衔接、流程顺畅,达到执行高效率的效果。阳谷法院严格设计主动执行的操作规程,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程序优点,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诉讼结案征询阶段,主审法官在宣判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判决书或送达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时,告知当事人,若该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无需其再次申请,法院可依法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若其同意法院主动执行,可在法院制订的《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执行程序启动阶段,无需权利人再提交执行申请,主审法官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主动执行确认书》及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相应材料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执行短信息平台及时与权利人进行互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主动执行及时兑现债权
执行作为一项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其之迅速性、经济性和简易性,是民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7]执行制度实现不了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就会导致司法失信,降低司法权威,因此执行必须及时、迅速、低成本。实行主动执行制度以来,阳谷法院执行案件完全执结到位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三个百分点,查控财产标的额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五个百分点,有效控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节约了因反复执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了债权人兑现债权和法院执行的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缩短执行周期,加速程序流转,降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工作兑现权益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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