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怎么起诉婚姻无效
起诉婚姻无效,应当收集婚姻无效的证据,在无效情形仍存在时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为原告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三、无效婚姻的主体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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