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需注意的是:
(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存在异议,但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监护人知道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还是从被监护人发病时算起?对此法律暂无统一规定。根据监护原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就产生,并无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故应从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比较公允,否则监护人以不知为由推卸责任,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可要求减轻责任。
知识延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加以调整。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5)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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