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可更换几次辩护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2、如果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二、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根据辩护权的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即自行辩护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3、对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随时聘请辩护人。
4、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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