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技术协议。经济合同与技术协议的区别有定义不同、适用不同。经济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或者一方或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件及其实现对政府负有义务,直接体现以政府意志表达出来的公共政策要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要求,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合同。而技术协议,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技术协议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协议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一、什么是技术协议?
技术协议,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技术协议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协议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二、经济合同的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合同将国家法律、政策确定的条件和政府土地管理的要求与合同条款有机、紧密地结合,并由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一种十分典型的经济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这是作为采购人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而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不在此范围的“政府采购”则属于民商事合同的范畴。
3、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借贷合同等。这种合同与落实、实现国家政策和政府管理目的相联系,主要是借贷合同,也包括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买卖货币而订立的合同等。
4、国有企业或公司承包、租赁合同。这是落实国家(中央或地方)与国有(包括控制)企业、公司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形式多种多样,从所有者代表一方看,既可以是作为具体股东的出资者,也可能是行使抽象老板(所有者)职能的财政部门,甚至是企业的董事会;从企业一方看,则既可以是企业、公司本身,也可能是特定的经营者如总经理、董事长等或管理层整体与代表所有者的一方订立合同;从合同内容看,既可以全面涵盖各种经营指标,也可能仅包括某方面内容或某种指标,如经营者报酬与经营如何挂钩、扭亏为盈、审计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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